15313451109

律师信息
韩翔-北京资产传承律师照片展示

韩翔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1101201810022208

  • 电话:

    15313451109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6层6015室

网站介绍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资产传承

财产继承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房产继承的法律条件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2日 来源:北京资产传承律师
[导读]:  韩翔律师,北京资产传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

 韩翔,北京资产传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财产继承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原告就被告

  民事案件中,我国确定管辖基本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是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专属管辖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某继承人提起继承纠纷时,就应当在其他几个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依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案件管辖的确定

  根据以上分析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房产继承的法律条件

  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全国服务热线

15313451109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9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